《南瀛學》 電子報第58期[學術文摘] 日治時期臺南縣產業發展史—以鹽業和糖業為例(一)

摘自李秉璋、李方宸、陳慈玉,〈日治時期臺南縣產業發展史—以鹽業和糖業為例〉,《南瀛文獻》第三輯,新營:台南縣政府,2004年9月,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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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產業在臺灣經濟的地位
臺南縣的產業非常豐富,幾乎遍及農業、農產加工業和手工業。今天在這裡只能談一談鹽業和糖業,因為作者認為這是日本殖民時代臺灣幾種最重要的產業中,臺南縣的發展和重要性都高居第一的產業。

二、日治時期臺南縣鹽業的發展
臺南縣鹽業的發展和臺灣全島的鹽業發展息息相關,也和當時日本政府的政策有關。

日治初期(1895年5月到1899年4月)曾經廢除專賣,由民間自由產製和販賣,此自由經營的政策只施行了4年即告終止,因為不能得到「收攬民心」的預期效果。由於鹽專賣制度持續了100多年,鹽業者幾乎世襲,他們在製鹽時得到政府所發放的購買金額,不需準備巨額的資金,而一旦既成的專賣系統消失,則必須自籌資金、開拓市場,他們很難適應此狀況,而銷商亦缺乏資金赴場採購,更無法承當長途跋涉到邊遠地區售鹽的風險,於是邊僻地區因鹽少而價高,西部濱海之區又競相以簡易之法曬鹽,或輸入大陸鹽,結果鹽價反因供給過多而下跌,原有製鹽者毫無利潤,無法持續,紛紛離鄉背井,導致鹽田荒廢,鹽業蕭條。

另一方面,根據殖民地當局所做的實地調查,認為臺灣西部沿海的氣候土質適於製鹽業,生產費比日本本國低廉。雖然品質比較日本鹽和外國鹽低劣,但並不難改良,因此大規模生產之後,不但可供給臺灣本島所需,尚可輸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專賣制度以將來賣到日本本國時,不與日本鹽相競爭為原則,而且若本島消費有餘時,則先輸往朝鮮、印度等地,再有剩餘時才輸往日本,因此可以說此專賣制度的精神是以臺灣做為殖民地,補充母國需要,不希望母國有所損失;雖欲臺灣鹽能自給自足,其目的卻不是為臺灣民眾著想,而是希望臺灣在增加財政收入後,能夠不仰賴日本的經濟援助。

專賣制度實行的目的因時間而異,可分為以下三期:
1. 增加財政收入:1899~1918年
(1)在生產方面:於1899年公佈臺灣鹽田規則,無償貸放官地為鹽田用地(一人以百甲為限),所生產的鹽皆由政府以優厚價格收買。
(2)在流通方面:1899年公佈臺灣食鹽專賣規則,此後經多次改定,大抵言之,食鹽的販賣皆需經由政府所指定的機構,而此機構由商人組成,販賣大權掌握於少數特權商人手中,可謂為「商專賣」制。
在施行四級制和三級制期間(1899年4月~1926年7月),食鹽係由總承銷商(總館)赴鹽場自運,再自行販賣或分配給支館販賣。實行二級制以後,承銷商則委託辜顯榮和臺灣製鹽株式會社負責運送,換言之,此二者的地位仍與三級制時期相同。
鹽田面積經過修復、開發後,自1899年的343.78公頃增至1945年為4,000公頃。製鹽量則自1899年的1,103萬公斤增至1945年的13,175萬公斤。除了供給臺灣外,並自1900年起外銷至朝鮮、庫頁島、俄屬沿海洲、香港、南洋等地和日本,大多由三井物產株式會社獨占輸出,流入日本者則由臺灣鹽業株式會社處理

2. 補充本國工業用鹽:1919~1934年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末期,日本經濟迅速成長,發展化學工業和沿海漁業,工業用魚類醃藏用鹽量激增,而日本物價工資上漲,不利於鹽業,故產量激減,其他殖民地又增產不多,於是日本政府希冀增加臺灣鹽的供給,尤其是可替代本國食用煎熬鹽的臺灣上等鹽和工業用鹽。改變以前獎勵由個人獨自經營的方式,而網羅日本人和臺灣人,在臺南成立資本金250萬圓的臺灣製鹽株式會社,以統制經營的方式,避免競爭,收購鹽田,開墾新鹽田,從事鹽質改良工作,除原本的天日鹽外,並生產再製鹽和煎熬鹽,欲使鹽業變為日本人與本地人利害休戚與共的產業。

1923年以後,全力從事改進產鹽方法,以提高品質,減低成本,輸出量亦增,最古老、簡陋的乙種鹽田亦自1928年消失,臺灣製鹽株式會社與殖民地政府緊密合作,引導臺灣鹽業步入現代化之途。

3. 發展臺灣化學工業:1935~1945年
工業鹽是用於化學工業的重要原料之一,在製造時,不但主要產品是碱業不可或缺的原料,甚至其副產品苦滷,也是工礦業、醫藥用品的製造原料,更是軍需原料。特別是戰爭的化學武器,大部份是以鹽為原料,如催淚瓦斯、催嚏瓦斯等都是以鹽中的鹽素為主要成分,連防毒用品也是以鹽為重要成分。

日本對工業鹽的需求是非常殷切的,1926年時所需工業鹽僅10萬公噸而已;但到1936年則增為110萬公噸,因此急需帝國內殖民地工業鹽的補充。

日本一反一向進口外國便宜的工業鹽,尤其是英國的製品,到了備戰階段為應付大戰的來臨,對於工業鹽的來源採取「近主遠從主義」,即盡量利用帝國的勢力所能控制的地區所產的鹽。把鹽的供給地,依路程遠近分成近海鹽、準近海鹽、遠海鹽。臺灣屬近海鹽。

隨著1937年侵略戰爭的爆發,日本大藏省(財政部)於同年12月主持「內外地鹽務協議會」,擬訂化學工業用原料鹽的增產計畫,以便自產自給。除在所佔領的中國東北和華北開闢鹽田外,並指定臺灣必須於1941年度負擔25萬公噸(1945年度增為40萬公噸)的產量。在臺灣總督府的主導下,由大日本鹽業株式會社、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日本曹達株式會社共同出資,於1938年6月創立資本1千萬圓的南日本鹽業株式會社,以製鹽、利用苦滷副產品和發展碱業三者的一貫作業為目的。為強固南日本鹽業會社的事業基礎,於1939年另創立姊妹公司南日本化學工業株式會社(資本1,500萬圓),以分擔副產品利用和碱業的經營,彌補製鹽業所帶來的虧損。亦即南日本化學株式會社從苦滷中提煉鎂時,所產生的副產品為工業鹽,再將之加以處理,則能製成碱;而苦滷是生產天日鹽時的產物,以前都廢棄了。經過此計畫後,食鹽、工業鹽、鎂和碱的生產作業能一貫完成,臺灣鹽業乃為臺灣製鹽會社和南日本鹽業會社所獨佔,並與南日本化學工業會社相配合,脫胎換骨成為現代化的工業。

日本要臺灣承擔如此重大的責任是因為「七七事變」之後,青島鹽、山東鹽的輸日斷絕,長蘆鹽的進口亦有困難,不得不減低對於遠海區域鹽的依存度;其他沒有戰爭影響中國鹽輸出日本的管道,在冬季時,關東州、滿洲、華北結冰,無法從事輸出事宜。只有臺灣屬於近海區,又無結冰之顧慮。

1941年,總督府決定以南日本鹽業會社及臺灣製鹽會社為兩大主幹,合併其他小企業。1942年7月1日,總督府將食鹽專賣規則改稱為鹽專賣規則,把工業鹽也納入管理範圍。

總之,1937年「七七事變」發生,中日全面作戰,日本為求帝國內部鹽的自給自足和減少外匯支出,對外國鹽品採取限制措施,使殖民地的鹽愈占優越地位。其後,國際形勢險惡,使依存遠海鹽的不安愈加增大。日本為了戰爭之需要和不仰賴外國的工業鹽,企圖讓臺鹽大大的增產,使臺灣成為工業日本的一重要資源供給地。並進一步成為帝國南進之跳板。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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