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文摘]荷治時期的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

摘自翁佳音,〈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臺灣近代初期史研究筆記(一)〉,收錄於《臺灣文獻》51卷3期,8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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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歷史與歷史研究的斷裂

儘管可說是已開發的範疇,作者仍曾就台灣史上的「荷蘭時代」研究提出若干待克服的問題。以研究本身而言,研究成果繼承的狀況不佳,且文獻輾轉鈔譯,亦惹出許多不必要的問題。以學者本身而言,少數懂得荷蘭文獻的「荷蘭時代專家」們在此種過譽的表面之下,由於研究課題與整個台灣史的發展脈絡脫離,隱藏著被隔離、邊陲化的危機。本文有感於上述課題,特從荷治時期的三項重要概念「地方會議」、「贌社」、「王田」入手,釐清其誤解,並闡明其與台灣後續歷史間的緊密關聯。

一、「地方會議」:東印度公司轄下的行政區域

「地方會議」一辭,荷蘭文為Landdag,系指各地代表齊聚一地以討論地方事務之意,包括荷蘭在內的歐洲範圍古已有之,會期通常在三月。在台灣,會議召開之時往往須荷蘭東印度公司大部動員,而全台各地原住民則絡繹於途,蔚為盛事。此可證荷治時期,儘管統治的效力向稱鬆散,在荷人而言則其實是竭力以赴──荷人初抵台,猶費一番武力征伐的功夫,才得已在第四任大員長官朴特曼(Hans Putmans)任內,於1636年首開會議;至於會議制度的確立則更要等到第八任長官卡隆(Frrancois Caron)在位的時期(1644-1646),才大致每年都舉行。

實際運作中的會議,在全台分四區舉行:以熱蘭遮城為分界點,可分為南、北兩路,除此之外還有北部淡水和東部卑南兩區。南、北兩路會議皆於赤崁的公司大庭園舉行,最為慎重且規律,會期為三月間;北部淡水區集會地點為「台灣最北角」,應指淡水紅毛城左近;東部集會地為今台東市附近的卑南。而,關於參與會議的各番社及其頭目,以及會議後呈報給公司的各社戶數、人數資料彙編而成的〈全台臣服番社戶口造冊〉等史料,在經過中村孝志氏的考訂與整理後,可以讓我們大致了解各集會區所包括番社的範圍:北部集會區包括今天台中、南投以南,至台南、高雄縣的部分;南部集會區的範圍北界高屏溪,南至墾丁;東部卑南集會區主要在今台東縣;淡水集會區則囊括宜蘭、基隆、台北,淡水河以南、大甲溪以北的番社。


十七世紀台灣地方集會分區圖:紫色為南部集會區;藍色為北部集會區;褐色為東部集會區;綠色為淡水集會區。圖片來源

比對明鄭以後的行政區劃制度,我們可以發現有趣的關聯:如明鄭時期在南、北二路都設置有安撫司,而在清初,北路軍隊防汛駐紮的地點至牛罵(台中清水)、半線(彰化),雞籠、淡水等地方區劃則以大甲與北路為界。這些劃分都暗示著荷治時期行政區劃的繼承。荷蘭人在北路駐有政務官五位(虎尾兩位,麻豆、蕭壠、赤崁各一),南路一位,在北部淡水區及東部卑南也駐有軍隊。桃園南崁至大甲溪一帶,向來被認為是荷蘭人勢力不及之處,最近的檔案解讀則顯示1650年代末,Dokudukol(今天苗栗中港一帶)已有荷蘭人駐守;1658年初,東印度公司的人員進駐至宜蘭的Talabiawan,規劃全台的行政區分雛型已定。

二、贌社:原住民的賦稅問題

贌社也源於荷治時期,然而此制度與明鄭以後所行的略有不同,所課稅為針對包辦番漢貿易的漢人贌商,而非番社中的人頭稅。儘管早在公司安平設立據點之時,巴達維亞城便要求向原住民課稅,然而台灣方面總以原住民貧困不堪負擔而反對。教會的進駐與學校、牧師館的設立一度是向原住民課稅以負擔費用的一部分,然而迫於原住民的經濟狀況最後仍不得不取消,改由公司支付。此後原住民的經濟負擔從稅餉改為繇役,主要負責信件、行李的運送,並在軍事行動中提供協助。相對於徵收自漢人的人頭稅,原住民僅繳納實務為主的貢賦,且由公司或教會人員直接徵收,並非透過贌商之手。

「贌」字廈門話、福佬話唸Pak,近人多認其源於荷語的Pacht一字,而此字在歐洲中古時期的日耳曼語系裡,係借自拉丁文Pactum、Pactus,意為領主與包稅人對稅額取得一致。此制在歐洲其實為一傳統,而荷蘭人至遲在1640年,已承包出去了包括宰豬、釀酒、港潭魚稅等。至於「贌社」,係將全台番社畫分為數十區,向漢人公開招標,承包區域內的買賣交易;番人只能與得標的贌商交易,而公司則向贌商徵收「贌社稅」。據《巴城總督暨議會一般報告書》所載,贌社制首次實行在1642年,漢人主要以布匹、鹽、鐵等廉價什物換取鹿皮鹿肉。實則,台灣的鹿皮、鹿肉在更早時期(1637),公司是將發給執照的權力交付教會,由牧師向漢人承包者徵收「獵鹿執照稅」,充作教會運作之用;此後幾經斡旋,才由公司收回,從此未見獵鹿執照稅的收支帳簿。凡此種種,皆反映了「贌社」源於獵鹿執照的發放制度,而與後來鄭、清社商代繳番稅不同。

明鄭時期,可能為因應戰爭之所需,「按丁輸納」的人頭稅被交付給贌商代徵,而此原則也被清代所繼承,成為具有一種中國特色的「贌社」制度。(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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