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東印度公司治下大員的漢人[2]

摘錄自Heyns Pol(韓家寶),〈荷蘭東印度公司與中國人在大員一帶的經濟關係(1625-1640)〉,收錄於《漢學研究》第18卷第1期(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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魍港對荷蘭而言有其重要的戰略價值。就商船的航行而言,當東北季風盛行時,從大員出發的商船須向北航行至此才折而西行。魍港的水道也較大員為深,中、日商人可能在此交易而造成大員沒落,日、西、葡等國也可能進佔此地宣示主權。荷蘭人佔領魍港後,1634年開始在當地燒製石灰,用作建材。一開始公司的建材如石塊木料都須從大陸跨海運來,1629年才決定在赤崁設立磚窯與石灰場。為防範火災,漢人禁止蓋竹舍、草寮,製磚等營造業蓬勃發展,巴達維亞且規定了統一規格的磚模,派遣專員核查建材品質,違者受罰。魍港稜堡的興建佔了1639年所有開支的45%,可見其規模之大。

大員港的位置,其主要設施如海堡(Reduit Zeeburch)、熱蘭遮城(Fort Zeelandia)、熱蘭遮市(Stad Zeelandia)皆位於沙洲上,貨物須依靠小舢板搬運;沙洲的面積小,缺乏建地,更缺乏糧食與水源(須由對岸的台灣本島運送過來)。1625年,公司因而決定在本島建立普羅民遮市(Stad Provintia),發展農業並舒緩人口壓力。然而當時公司的精力主要放在與中國通商上,荷蘭人缺乏兵力防禦原住民,且在原住民部落中的漢人擔心鹿製品貿易為荷蘭人攘奪,進而煽動原住民對荷蘭人的敵意。直到1633年,農業真正的發展才開始。荷蘭人以數種方式鼓勵農業生產:借貸一筆金額給甘蔗的試種者;出借耕牛犁田、榨糖;農夫免稅5、6年;保證以適當價格收購作物;以公告的方式宣傳;替漢人農夫興建醫院,並駐兵保護等。經過數次征伐,至1636年,大員週遭的原住民陸續與荷蘭人不得騷擾,農業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保證。東印度公司與漢人合作發展農業的模式,是與擁有土地、率領一批農民的僑領合作,荷蘭當局保護他們並買下他們的收穫,而農民則依照指示種植一定數量的作物。所有作物中甘蔗的種植與推廣是最成功的;然而其他諸如稻米、棉花、靛青、大麻、小麥、薑、菸草、土茯苓等作物的種植情形並不理想。


熱蘭遮城(Fort Zeelandia)。

除了農業之外,1636年以後原住民的降服使得荷蘭當局得以在原住民部落中推行補鹿許可證的制度,杜絕走私,鞏固1634年漢人的鹿獲只能與荷蘭人交易的禁令。1637年以後鹿製品市場開放,但華商在與中、日交易時須繳納什一稅。許可證制度的營運效果甚佳,荷蘭當局濫賣許可證僅僅四年,便須另外採取措施保護鹿群,以免絕跡;1645年以後甚至禁止漢人捕鹿。

在僑領與其帶領的少數人外,此時還未出現如巴達維亞那樣的「甲必丹」(Primus inter pares)。僑領可能具有商人、獵團首領、地主、翻譯人員、得標者與仲介人等等身分,其中的翻譯人員尤其是公司與原住民或漢人溝通的媒介。翻譯人員之外,荷蘭人還引進了中國的公告制度,公布其法律、禁令、罰則、招標及其實行細則、管理辦法等等;東印度公司最高機構「十七人(董事)會」所發布的指令,於1617年經荷蘭共和國大統領(Stadhouder)和聯省議會(Staten Generaal)確立其具有法律效力,為公司在亞洲施政的基本法,台灣也包括在內。僑領之下的低階層如苦力,多是從大陸廉價聘僱;但其待遇與荷蘭士兵相比還不算太差:華人苦力一天的薪資為1/8里爾,一個月便有3.75里爾;而荷蘭士兵一個月的薪資為9基爾德,相當於3.46里爾,而且其中一半的薪水為公司保管,須回國後才能領取。當時的物價(1630年代)可參考下表(單位:里爾):



綜合上述所言可以發現,在台荷蘭人的各項舉措中,漢人社群的積極配合起了很大的作用;荷蘭當局提供部分經濟保障、穩定社會秩序,而漢人則配合荷蘭人的政策提供勞工或專業人才,進行實際的生產活動。此種形式的關係並不好簡化為荷蘭人對漢人單向的剝削──許多漢人鑒於獲益,其所抱持的心態可能是合作而非被奴役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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