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學》電子報第228期

節錄自《臺南基督教信仰研究》,作者:段洪坤、史悌夫,第二章:荷據時期臺南地區基督教的發展,臺南市政府文化局,2016年5月初版,頁22-40。

 

第一節  大航海時代下的台灣與荷蘭基督新教

        荷蘭(Nederlanden,低窪之地),這個位於歐洲北海南岸一角的小國,15 世紀末成為西班牙王國的屬地,西班牙國王的專制統治限制人民自由、禁基督新教再加上重稅剝削下引發荷蘭人的不滿,終於在 1565 年反抗西班牙統治下的宗教壓迫,進而演變成獨立戰爭,1581 年宣布與西班牙分離,1588年成立共和國,1602 年荷蘭與西班牙簽訂 12 年停火條約,間接的西班牙承認了荷蘭獨立的地位,戰事停歇沿海貿易經濟復甦下,1595 年 4 月至 1602 年間,荷蘭國陸續成立了 14 家以東印度貿易為重點的公司,1602 年新成立的共和國為了避免各公司彼此競爭下無利可圖,合併這些公司,正式成立「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通稱「荷蘭東印度公司」,公司是由 17 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監督、決定公司運作,雖然表面上它是一家私人公司,但是荷蘭的國家議會授權給東印度公司貿易壟斷權、軍事權及外交權,也就是說荷蘭對外貿易交給東印度公司處理,東印度公司可以自組傭兵軍隊、艦隊,還可以與其他國家訂立正式的條約,並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荷蘭則靠東印度公司貿易所得來建設國家,與當時的西方海上強權國家西班牙、葡萄牙一起在亞洲競逐,1619 年在爪哇的巴達維亞(印尼雅加達)成立東印度地區的總部,1624 年進佔福爾摩沙-臺灣。

       一心一意想和西班牙、葡萄牙在亞洲貿易爭高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積極想與中國建立良好的貿易關係,1604年由韋麻郎(Wybrandt vanWaerwijck)帶領的艦隊因遇颱風被迫停靠澎湖,想藉此佔領澎湖和中國明朝的福建官員協調貿易,但被當時明朝的都司沈有容命令其離開,否則將動武驅逐,韋麻郎見情勢不利,只好退出澎湖。1622 年荷蘭人第二次想佔領澎湖與中國貿易,由雷爾生(Cornelis Reyrsz)率領艦隊佔領澳門不成,決定在澎湖建立城堡,希望能就近打開跟中國貿易的大門,與中國明朝官員展開交涉通商,但中國方面不希望荷蘭人留在澎湖,中國地方官員表示如果荷蘭人答應將建好的城堡摧毀並將船艦人員移往福爾摩沙,中國願意派商船到該處進行貿易,並且願意協助荷蘭人在福爾摩沙尋找適當的場所做為遷移之地。

        荷蘭人真的在臺灣西南海邊,找到一處名為「Tayovan」-大員的地方建城(現在的臺南市安平),正式展開對臺灣的統治,也開啟了基督新教在臺灣的宣教歷史。荷蘭東印度公司當初會到臺灣,完全是著眼於貿易的經濟利益,不可能在一開始建立經貿據點就計畫從事改革宗基督新教的宣教,福爾摩沙第一任長官宋克(Marten Sonk)認為荷蘭政府有必要提供給當地原住民宗教信仰的必要,因此在 1625 年 3 月 3 日寫信給巴達維亞城總督卡本特(Pieter deCarpentier),希望請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能派宣教人員前來福爾摩沙,他這樣請求:

      是否閣下可以仁慈的同意在下個季風季節,派遣一些有能力的高階商務員、低階商務員以及助理來這裡為我們服務,因為我們需要他們。還有,2 位或 3 位有能力,受到良好教育的牧師及導讀者。如此,上帝之名將會在此擴張,這島上的野蠻民族也會成為基督徒。

 

          1627 年荷蘭第一任正式牧師甘治士(Georgius Candidius)來臺,已經是 2 年後的事情。基督教一開始在福爾摩沙的宣教對象,幾乎都是以原住民為主,尤其是熱蘭遮城附近一日可到達的村落,而這些村社都是位於目前臺南地區的西拉雅族原住民部落,甘治士在其〈福爾摩沙概述〉(Discourse ende cortverhael van't eylant Formosa)一文中,一開始所描述他所熟知的村社,介紹的也都是後來被歸類為西拉雅族的原住民社,他這樣寫道:

      我熟知的有8村:新港(Sinkan)、麻豆(Mattau)、蕭壠(Soulang)、目加溜灣(Bakloan)、大目降(Ta ffakan)、帝福鹿港(Ti f u l u k a n)、大歐龐(Teojpan)、大武壠(Tefurang)等。其居民宗教、風俗習慣和語言相同。其位置大致也相同,由海邊到山邊,以熱蘭遮城總部為起點,所有村落一日可到達,最遠的村落是在大武壠,來回這個村落,大約要 3 天。

 

新港(Sinkan)、麻豆(Mattau)、蕭壠(Soulang)、目加溜灣(Bakloan)就是後來被稱為的西拉雅四大社,其原來村社地點如下:

1. 新港:臺南市民權路、民族路一帶及新市。

2. 麻豆:臺南市麻豆市區。

3. 蕭壠:臺南市佳里市區。

4. 目加溜灣:臺南市善化市區。

       至於大目降、帝福鹿港、大歐龐應該都位於現在臺南市的新化附近。大目降社在新化區市中心,帝福鹿港、大歐龐兩個小社, 楊森富認為帝福鹿港(Tifulukan)是新化附近的「知母義」、大歐龐(Teojpan)新化附近的「唪口」, 說法仍有待考證。而離熱蘭遮城最遠的大武壠(Tefurang),位於現在臺南市大內區頭社附近,後來在清領時期才慢慢遷徙到臺南玉井、南化,再遷至高雄的甲仙、阿里關、小林等地。無論如何,甘治士所描述的這些原住民村社,也是初期最主要宣教的村社,在荷據時期都是位在臺南地區。

       荷蘭人統治福爾摩沙期間宣教的重心擺在原住民身上,初期以臺南為主,再慢慢往南部高雄、屏東及中部雲林、彰化、臺中地區發展,但是那時候福爾摩沙各地也住著不少的華人,對於漢移民也是有相關宣教的紀錄,如:1644 年 9 月9 日大員評議會議會決議錄記載:

       住在大目降的華人和他的土著基督教妻子繼續居住,他們已一同生活一段時間。教會議會確認此男人雖年紀老邁,但願意學習基督教的信條,且最後皈依基督教。

        後來,在荷蘭人的政策引導下,也有一部分華人信仰基督教,1651 年 10 月 24 日,東印度公司特使弗斯特根(WillenVerstegen)和評議會致總督信中提到,「普通的中國人很貧窮」,以致於有些人「打著赤腳走進教堂」。

    至於對華人的宣教成效如何?在荷蘭文獻中只明白看見西拉雅村社宣教的成績,不見具體華人宣教成果的數字

 

第二節 政教合一下的基督新教宣教

          17 世紀荷蘭的基督新教來到福爾摩沙宣傳福音,其實是在因緣際會下,造就了在西拉雅族原住民部落的成就。當初荷蘭東印度公司來到亞洲所著眼的是貿易利益,在臺灣首先的目標就是建立此處成為日後與中國、日本及東南亞貿易的轉運中心,來臺前幾年完全沒計畫想要進行所謂的改革宗基督教的普傳,而隨著東印度公司前來亞洲的牧師,當年也只是以服務荷蘭的船員、軍隊及行政人員為主,為旅外荷蘭信徒主持禮拜講道、三餐祝禱及洗禮等工作,就算牧師一起來到荷蘭的殖民地,荷蘭當地長官常考量到與在地政治團體的關係,而告訴牧師們不能公開傳教,甚至以公司名義與當地人簽約不能傳教。像甘治士牧師大學畢業後跟隨荷蘭東印度公司到印度東部服務,公司的商務代表跟當地人簽訂的條約中,寫明規定在該地是不能傳教的,讓他非常失望,後來他又被安排到印尼的香料群島-摩鹿加群島(Kepulauan Maluku)的千那地島(Ternate)服務,雖然能在當地傳教卻不能為當地的信徒洗禮,甘治士還因此與當地的長官費佛爾(Jacques le Febre)大吵一架後,被迫調回巴達維亞總部;而巴達維亞城總部當局當然也對於在福爾摩沙的宣教工作不熱衷,畢竟這工作不是他們公司的「營利」宗旨,所以也規定教會人員在福爾摩沙島上傳教「不宜過分張揚與獎勵,以免觸犯中國與日本皇帝」。東印度公司隨行的神職人員,雖然是向荷蘭宗教大會及阿姆斯特丹教區議會負責,可是薪水是由東印度公司所支付,神職人員不是單純的負責宣教工作,還是需要幫忙公司相關的行政工作,所以宣教常常受限於公司的規定及當地長官個人的喜惡,這也是造成駐在福爾摩沙當地牧師與福爾摩沙長官及評議會之間的嚴重衝突的原因之一。像甘治士與納茨(Pieter Nuyts)長官之間,為了薪水、到大員主持禮拜、聖餐以及原住民通婚、管理的事情,鬧得不可開交,甘治士還直接跟巴達維亞總督表明,如果納茨續任福爾摩沙長官,那麼他就走人,請找人來接替他的位子;而納茨也常常在給東印度公司長官的信件中數落甘治士的不對,認為他是在浪費公司的錢。另外,像倪但理牧師與長官費爾堡(Nicolaes Verburgh)之間也因為行政權的認知不同而引發一波衝突:費爾堡認為發放人頭稅單是長官的職權,而倪但理(Daneil Gravius)牧師堅持他是照往例在中國人頭稅單上蓋自己的戳記,堅決不退讓下惹惱長官,倪但理牧師還公開寫信給總督,認為長官以公告方式在蕭壠社公開指責他(而且還以西拉雅語來書寫公告),害他被蕭壠社人取笑,有損他牧師威嚴,進而氣沖沖地到熱蘭遮城和長官爭吵了半小時,費爾堡吞不下這口氣決定扣發倪牧師薪水、罰款1000基爾德(guilder)荷幣,並且軟禁牧師再把他派往巴達維亞總部。

 

         1624-1662 年間駐臺牧師的書信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不但要向宗教系統的管理單位報告傳教業務的狀況,也要向行政主管單位報告宣教、行政、司法等部落管理狀況,所以我們就可以清楚了解到行政系統的福爾摩沙長官其實才是當時臺灣最高權力的掌握者,荷蘭牧師在部落從事的各項工作建設經費、薪水都來自東印度公司管理階層,也要聽命於福爾摩沙長官,宣教工作理所當然受限於行政及商業考量而多所限制。林昌華認為:

      教會與殖民當局是處在一種互相利用卻又互相矛盾的微妙關係中。教會利用公司的經濟力及組織力量來協助教勢的擴展。但相對的,公司利用宣教師們對原住民語言和風俗習慣的嫻熟來協助政令的推展和領土的擴充。

 

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福爾摩沙的38年間,先後從巴達維亞派出29名牧師到臺灣傳教,其中有3人兩次渡臺,共達32人次。在這些牧師中,以甘治士和尤羅伯兩人最為著名,他們兩人開展了荷據時期基督新教在這座島嶼的基礎,也創造了全盛時期,更是對臺南地區的西拉雅族村社做出了許多貢獻,甘治士在臺灣前後服務了 8 年,尤羅伯長達 14年。此外,還有巴維斯(Joannes Bavius)、范布鍊(Simonvan Breen)、哈約翰(Joannes Happartius)、倪但理(DanielGravius)、漢布魯克(Antonius Hambroek)等人也為此時期的宣教工作做出不少犧牲奉獻;倪但理以新港語羅馬拼音翻譯《聖經馬太福音》供西拉雅族村社閱讀,也成為後來西拉雅語復振的重要參考書籍;漢布魯克則是鄭成功攻臺後,荷蘭歷史上的英雄牧師,他及家人落入鄭成功軍隊手中成為俘虜,他並未貪生怕死或為了保全家人生命而屈服於鄭成功,入熱蘭遮城勸降,反而鼓勵守城的荷蘭士兵堅持下去,最後遭鄭成功殺害殉教。

荷據時期的基督新教宣教工作是緊密地跟著政治力的擴張、鎮壓原住民村社結合在一起的,所以宣教勢力的擴張等於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臺灣版圖的拓展。1636年,荷蘭人鎮壓了麻豆等社的反抗,基督教的勢力建立即從新港擴展到周圍的幾個村社-麻豆、蕭壠、目加溜灣及大目降等小社;1637年4月15、22日的「長官Johan van der Burch和福爾摩沙議會的決議」,派遣牧師尤羅伯,率領士兵34人前往東港、麻里麻崙(即清代下淡水社,在今屏東萬丹一帶)、放索(今林邊一帶)等社觀察後,隨後又派遣疾病慰問使和學校教師3人到該地傳教,宣教勢力往更南部的屏東下淡水流域的馬卡道族村社擴展。1641年底尤羅伯隨著荷蘭軍隊征伐西螺、虎尾壠(或稱華武壠在今虎尾、土庫一帶)地區勢力擴展到諸羅山(今嘉義)以北,隨後1642年,即派遣牧師范布鍊(Simonvan Breen)到該地學習語言,兼理行政事務,1644年帶著2位傳道師及6位被訓練為教師的士兵,一起到虎尾壠附近 14-15個村社傳教,為中部地區的傳教事業奠定了重要基礎。

1650年以後,公司派駐福爾摩沙的牧師明顯增多(以前每年駐臺大約3-4人,1650年代起一般在5-6人以上),因此牧師的宣教駐地也做調整,原本的熱蘭遮城、蕭壠兩個宣教駐地,分為熱蘭遮城、新港、麻豆、蕭壠四個;原本虎尾壠宣教駐地,分為虎尾壠與二林(Tacbeijs,又作Taokais)兩個;同時,考慮向尚未舉行禮拜式的北部派遣牧師;1655 年,巴達維亞又派 5 名牧師到臺,這時在臺灣的牧師共有 8 人,為牧師人數最多的年份。

如前面所述,荷蘭人統治臺灣期間宣教的重點區域是擺在大員附近以至諸羅山周圍的地區(大部分集中在現今臺南地區),其次是中部的虎尾壠地區,高雄、屏東的南部地區雖然比中部地區早,但由於南部氣候條件惡劣,傳教師多不願前往。再加上該地區宣教師一開始以為該地原住民與臺南地區新港社使用同一語言,而使用新港語宣教,1640 年發現「沒有任何南部的村社能懂新港語」,至 1655 年只派人定期巡視,也就是說對屏東地區的宣教是失敗的。至於北部,雖然早在1642 年就荷蘭人趕走西班牙人占領該區,但由於該地原住民經常反抗,遲遲未派牧師前往,至 1655年,使派遣牧師馬修斯(MarcusMasius)駐轄淡水、雞籠,未見有什麼宣教成績,臺灣東部雖然荷蘭勢力曾經為找金礦而入侵,但始終未派任何一位牧師進入傳教。

整體來說,荷據時期基督新教的傳教重心及成果,還是以西拉雅族的四大社(新港、麻豆、蕭壠、目加溜灣)最為主。這樣的宣教基礎,影響至200多年後,英國基督教長老教會在西拉雅族部落的宣教成功,可以說多少是受到荷蘭宣教成效的延伸庇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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