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學》電子報第229期

節錄自《臺南基督教信仰研究》,作者:段洪坤、史悌夫,第二章:荷據時期臺南地區基督教的發展,臺南市政府文化局,20165月初版,頁41-57

 

 

 

 

第三節 殖民政策下的宣教師角色

        荷據時期來臺的第一位宣教師甘治士,當初在摩鹿加群島、巴達維亞總部任職時,對於傳教的理念極度與當地長官不合,而且他也發現在巴達維亞雖然駐有 3 名牧師、3 名探訪傳道,但是他們都不熱衷於傳道,令甘治士相當失望,再者他發現在巴達維亞城宣教期間,很難影響當地的伊斯蘭教徒改宗,少數嫁給荷蘭人的女奴,才會勉強受洗,但是這樣的信仰完全是利益考量下的決定。

 

        身為喀爾文教派牧師的甘治士,滿懷理想到了東南亞宣教,東印度公司是要他專心照顧船員、公司員工的信仰需求,希望他不用操心傳教的事務,但是他還是秉持理想到處找尋機會傳教,當然得罪當局,也為自己找了不少麻煩。1627 年他來到臺灣後,雖然發現這裡是個有極好條件宣教的地方,但是還是處處受到公司官員的限制,衝突不斷。從甘治士牧師的例子,我們就可以發覺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殖民政策下,傳教是次要,也因此公司發薪水給牧師的投資報酬冀望,絕對不像牧師想像的一樣只要「專心傳教」而已,再加上牧師們一方面為宣揚上帝的愛來教育原住民,一方面又怕原住民不肯信教、信教不堅,要藉由公司的武力鎮壓、司法懲罰來達到宣教的目的,這樣多重的角色下,宣教師與公司長官或是與原住民之間,都不斷的產生矛盾與衝突。1627 年進駐新港社的甘治士牧師及1629 年前來協助甘治士並進駐蕭壠社的尤羅伯,長期經營西拉雅族村社,也隨著他們兩人勤奮熱誠的往其他原住民村社宣教,協助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勢力往臺南地區以外擴散,他們倆為在西拉雅族村社的努力深獲大部分原住民的尊重,所以公司要執行的政策或是要遠征抽調原住民兵力,往往都必須仰賴與原住民關係良好的他們來溝通,另外,公司實行政策如果對原住民村過嚴苛,牧師們也會勸告當局三思而後行,以免嚇跑了與原住民的友誼,可見在原住民村落的統治攏絡上,牧師跟公司之間保持著合作的友善關係。如:1633 年 7 月 7 日《熱蘭遮城日誌》中記載:

        要用各種方法阻止麻豆社的酋長 Taccaran 前往日本,因為他在日本的出現,從各方面看來,會成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很大的不利。據悉,牧師甘治士跟上述 Taccaran 有過很好的友誼,要請他用甜蜜的方法留住該 Taccaran。

 

1641 年《熱蘭遮城日誌》提到特勞牛斯( P a u l u sTraudenius)長官想要對原住民村社徵稅,但是尤羅伯牧師馬上出面緩頰:

        特勞牛斯認為,公司足可從已被征服的福爾摩沙人收取年貢,用以交換接受保護。根據他的說法,當地的原住民有足夠的能力來繳納這項年貢,因為他們擁有很多土地。他們的問題是,他們太懶惰,不勤勞種田。但牧師尤羅伯反對長官的想法。他認為福爾摩沙人太貧窮了,無法繳納這種稅負。

以上的紀錄可以看見宣教人員和公司長官之間密切合作的一面,但是接下來我們也可以看見牧師多重角色下與統治當局間產生的齟齬對抗。

        荷蘭母國派遣牧師前來東印度公司服務,本來服務的對象就是鎖定公司的員工,尤其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建立基地,貿易的對象是中國與日本,福爾摩沙在公司眼中只是個貨品儲存轉運站,統治當局根本不重視當地的建設更遑論宣教,從1626 年 2 月 3 日巴達維亞總督卡本特(Pieter de Carptntier)寫給 17 人董事會的《政務報告》就可以略窺公司高層想法:

        我們與當地原住民保持和善友好關係,不是期望從他們那裡得到什麼利益,只是避免將他們逼成敵人。他們是一群沒有秩序、野蠻、有惡意、懶惰、貪婪的民族。只有期望在經過很長的時間後,並瓦解他們惡意的本質之後,才可能得到好處。

 

        但是甘治士牧師來到福爾摩沙並且進駐新港社,近身觀察西拉雅族原住民後,一切的宣教工作才有了轉變。甘治士秉持原有的理想性格,不因之前在印尼宣教受公司阻撓而打消在福爾摩沙積極宣教的念頭,他於 1628 年12 月 27 日寫了一篇〈福爾摩沙島略〉(Discourse ende cortverhael van't eylantFormosa)的民族誌報導,讓荷蘭教會高層知道福爾摩沙的原住民是群可以好好宣教的對象,一定可以在這座島嶼建立起全印度(指東印度群島,即南洋群島)「最先進的基督教社區,而且甚至還可以和最繁榮的荷蘭本國爭勝」。

 

        在這篇報導中他深入分析可以在這裡的原住民部落宣教成功的原因,以說服高層;他也特別寫信給當時福爾摩沙長官納茨(Piter Nuyts),認為這裡的原住民天賦佳、記憶力好,在別處要教上 2 週才能讓信徒的了解的事情,在此只要花一週的時間就夠了,還有西拉雅族原住民部落沒有首領地位的統治者、沒有信仰的制度、沒像聖經一樣的經典文獻、沒像宣教師一樣熱誠教導他們的信仰,所以基督教在此可以得到很好的發展。

 

    可是這樣的建議一開始並沒有得到福爾摩沙長官的認同,1629 年 2 月 4 日,長官納茨寫給總督庫恩(Jan PiterzoonCoen)的信中提到:

        甘治士仍然留在新港⋯⋯我們對他的工作感到沮喪⋯⋯我們認為牧師只是在浪費時間、浪費金錢,而沒有盡到他的本分。事實上,我們聽到一年只有 3 次講道(preching)。他可以在城堡這裡執行他的職務,這裡有更野蠻、更粗暴比新港人更需要福音(因為他們已經熟悉基督信仰)。

        依他們的習慣,婦女在約 40 歲以前是不准生孩子,這是為什麼他們會在懷孕期間進行墮胎的原因。甚至有 100 個甘治士牧師,都無法讓他改變這些人如此習慣,他們能成為什麼樣的基督徒啊!

         我們認為可以藉由接觸而讓事情更有進展,而不是藉由教育。但也需要時間,在適當時刻,公司已每年由這些島民獲取大量利益。

 

        從這封信可以清楚明瞭當時長官反對在原住民身上費心宣教的心態,雖然後來這樣的局勢轉變了,當局也藉由向原住民宣教擴展了殖民統治的勢力,但是就像這封信中所呈現的「納茨們」的觀感一直都存在著,認為牧師不應該忽視在熱蘭遮城主持禮拜佈道的本職,而把重心擺在原住民部落的宣教上,這是不對的!牧師要服務的對象是誰?誰是優先?政治與宗教的拉扯衝突在荷蘭據臺期間一直都存在,尤其是牧師甘治士堅持不到大員教會講道引發與長官納茨的對立最烈。1635 年 3 月9 日普特曼(Hans Putmans)長官給巴達維亞總督的信中也提到:    甘治士牧師堅持他是受巴達維亞宗教議會指派到新港教會服務的,不是服務大員教會的,暗示他不想到大員主持禮拜,而且甘牧師表示他不是要求免除行政業務,只是說沒必要兼辦而已,福爾摩沙評議會無權干涉;普特曼還說牧師拿出當初公司和他簽訂的契約,上頭並沒有規定每 2-3 週要到大員教會講道的內容,堅持不履行評議會的要求,後來長官找來 1629 年來到福爾摩沙幫助甘治士的尤羅伯(Robertus Junius)牧師商量,經過「憤怒的爭辯」後,尤牧師說如果甘牧師還是不願到大員教會,他願意去,這風波才暫歇息。

 

        牧師除了是否要每週到大員教會主持禮拜和長官、評議會意見不合外,他們必須接辦公司的行政業務-收人頭稅、狩獵稅、發各項許可證、監督漢人在部落的活動等,也讓甘治士非常感冒,連比較好溝通的尤羅伯牧師,面對爭取減少公司賦予眾多的行政工作問題上,最後似乎也不退讓。這些繁瑣的行政讓他們無法專心在部落的教會工作,高度影響了宣教的成效。尤羅伯牧師,受不了如此繁重的行政工作,加上薪水又不調整,讓他不得不在 1636 年 10 月 27 日寫信給巴達維亞宗教議會的信中,說出他積壓已久的抱怨,並且請求宗教議會幫忙處理他們薪水及行政業務過多的問題,他說:

        關於行政事務,還一直是我們重大的負擔⋯⋯如果宗教議會的弟兄能協助促其實現(減少行政工作),對這裡的教會必有甚大利益,因為這樣,牧師就可以不必受行政事務的干擾。甘治士是第一個願意接下這項額外工作的人,我們就必須依往例接辦行政業務。做行政工作必須非常謹慎,他使我們面對危險,嚴重的阻礙牧師工作。長官和議員知道我們多麼努力欲求免除它,事實上我們是喋喋不休,最後我們說,如果我們的請求不被允許,將來 10 年期滿後將永不回來。

 

       尤羅伯牧師用幾近威脅的口氣來告訴巴達維亞宗教議會他們心中的不滿,因為公司的福爾摩沙當局遲不處理工作繁多又不答應牧師們調整薪水的問題。1631 年 2 月 22 日普特曼長官寫信給巴達維亞總督史佩克斯(Jacques Specz)就提及甘治士、尤羅伯牧師希望總督批准他們能和休尼斯(Heurnius)牧師的薪水一樣每月 120 盾,甘牧師就願意再簽 3 年合約。

 

        但是,總督在同年 7 月 31 日回信給普特曼長官的信婉轉地告知,公司的財政夠困難了,甘治士花了許多錢幫助新港社民,他應該要節制些,再加上公司每年支援福爾摩沙神職人員薪水等每年支出 4000 盾,使「公司經濟逐漸枯竭」,暗示無法答應甘治士的要求,還要長官告訴甘牧師「當神職人員已經獲得極大的精神利益,不應再被世俗的利益給動搖」,而且總督說前任長官納茨也否認答應過甘治士調薪的事情,納茨還跟總督建議,如果公司要續聘甘治士,公司必須知道他的服務熱誠,並且要甘治士日後不得再有任何理由抱怨。

 

       甘治士也因為薪水及行政業務的問題沒獲得上級解決,1631 年底任期一到就離開福爾摩沙回到巴達維亞總部,直到 1633 年薪水調整後,他才又回到臺灣擔任牧師工作。

        牧師要求免除公司行政工作以及不必到大員教會主持禮拜的願望並沒有被巴達維亞總部接受,但是普特曼長官做出一些讓步,也算是安撫了甘治士、尤羅伯這兩位最主要的傳教牧師。1634 年 11 月 9 日《熱蘭遮城日誌》寫到:

        今天長官普特曼閣下與議會決議,我們要在新港繼續執行政務,為要使牧師們免被憎惡,這個政務的工作將由士官Jan Barentsen 來執行。又決議,要讓牧師們當中的一個人,每週一次於星期日來為荷蘭人講道。

        牧師們除了接辦一般行政文書作業外,還要扮演稅務員向漢人收獵鹿、捕魚等稅並核發相關的許可證給漢人,如:1638年至 1639 年間,尤羅伯牧師將賣狩獵執照的收入,以及利用這些收入來買補助新港、蕭壠、麻豆、目加溜灣、大目降及大武壠等社上學學生的米、發放每位學生 3 個月領 5-8 里爾的錢,還有其他支出,一項一項的紀錄在「大員帳簿」中。

 

又如:1639 年 10 月 26 日《熱蘭遮城日誌》寫到:「今天中國人翻譯員Jancongh從魍港前來,說虎尾壟人不但從在他們的野地打獵的中國人取走牧師尤羅伯發行給那些中國人打獵的許可證,還再次蠻橫地向中國人射箭,射傷了幾個人」。

 

        可以印證這些許可證是牧師經手發出的。還有, 牧師在原住民部落裡,常常扮演另一個爭議的角色-司法人員,替公司判決執行部落族人違法事件,這項工作之所以爭議,在於牧師身分應該是以傳播「神愛世人」的態度來感化犯罪者,但是牧師常常用殘暴的手段來懲罰他心目中認為的「嚴重違反教義」的犯罪行為,如:1651 年 8 月 28《熱蘭遮城日誌》記載一段蕭壠社婦人向熱蘭遮城長官控訴倪但理(DanielGravius)牧師的事:

       蕭壠婦女前天來控訴倪但理牧師打她丈夫致死之事,他辯解說,上述婦女和那個死去的蕭壠人並沒有合法結婚,只是同居而已;而對於那人所犯的偷竊,並不是用他私自的權威去處罰他,而是跟上述村社的所有長老商議後才處罰的;他聲明說,是用一條小繩鞭打的,但沒有打超過 4、50下,而且還是打在他身穿的日本外袍上的;因此,據魍港的醫生 Joost Claess 的聲明,那人的死亡,不是被打致死的,他早就感染一種疾病。

       同樣扮演司法人員凶狠處罰原住民的故事,也發生在尤羅伯牧師身上:1636 年 10 月 18 日尤羅伯寫給長官普特曼的信函,提到在新港有位叫 Kava 的人向他控訴他的老婆 Valutoch和 1 位 Sampa 年輕男子在一起,他想跟老婆離婚並要求她歸還財產,請牧師介入調查;後來尤羅伯找來當事人對質認罪後,認為判他們鞭刑還不夠,鞭傷一兩天之後就好了,所以把他們的財產全數充公。

 

        對於牧師這種「一手聖經,一手皮鞭」的宣教角色,不只在懲罰犯罪者身上可以看見,到西拉雅族部落宣教之初,甘治士就強烈向當時的總督納茨提出建言,他在傳教之初新港人雖然願意聽他講道理,可是一旦要他們實踐基督徒生活準則時,他們就忘了,還維持以前壞習慣,「如果宣教要順利必須以武力讓部落臣服」,而且要執行公司的法律來禁止謀殺、通奸、竊盜的行為。

 

        另 1 位牧師尤羅伯,更是強力主張對部落動武的牧師,而且多次的征討原住民部落他都扮演著積極角色,像1636年9月5日尤羅伯寫給東印度公司商務委員會董事的信中,表示60名荷蘭士兵因追擊海盜在麻豆社過夜,渡河時被麻豆社人殘殺的事件後,公司一直未採取報復行動,導致麻豆社人認為荷蘭人沒有能力,還常常跟其他社吹噓他們不怕荷蘭人,尤羅伯也認為普特曼長官對麻豆社動武是完全正確的,他說:「如果麻豆人沒有懲罰,他們可能煽動新港人,使其逃亡,我們將會成為失去羊群的牧者。」

 

        接下來 1636 年公司開始一連串的番社征伐行動包括南下懲罰位於高雄茄定沿海的塔加里揚(Takareiang)、臺南的麻豆社、蕭壠社、目加溜灣社,征討中部的虎尾壠,以及渡海攻打金獅島(現在小琉球)上的 Lamey 人,

 

        牧師都扮演著隨軍出征的重要角色,這幾次的戰役牧師協助長官找了其他原住民村社戰士(尤其是臺南的新港、蕭壠、麻豆及目加溜灣社)加入荷蘭遠征軍中,協助荷蘭人「以番治番」。如:1636 年 4 月 15、16 日,長官普特曼與福爾摩沙議會決議儘快去征伐金獅島,而且決定派中尉指揮官,偕同牧師甘治士和 1 位議員一起去出征。

 

        同年 7 月征討金獅島前,荷蘭長官要牧師甘治士遊說新港社的Taccaran帶著新港社戰士加入戰局,並且擔任原住民部隊的出征首領,甘治士不負所託,而且還招募了蕭壠社、目加溜灣社戰士,總共約250名原住民加入攻打金獅島的行動。

曼與議會決議派尤羅伯牧師負責和中尉率領 15 到 16 個士兵到放索社及南方各社與他們簽訂協議,並且詢問放索社人能否一起來對付金獅島 Lamey 人。

 

         牧師除了穿針引線招募原住民戰士加入他們一起討伐其他村社外,牧師更跟隨軍隊出征,加入屠殺敵人行列。像 1637 年 10 月底長官柏格(Johan van  derBurch)帶著 300 名荷蘭兵及 1400 名原住民,遠征位於中部的大社虎尾壠,10 月 29 日尤羅伯牧師騎馬統率新港、目加溜灣、蕭壠、麻豆和諸羅山的同盟戰士,在陣前做為嚮導,後方跟隨著公司上尉帶領的前鋒部隊。

        1637 年 11 月 26 日至 12月1 日,柏格長官帶領 140 名士兵前往放索社斬首 3 名犯殺人罪的放索人,再前往金獅島警告還留在島上的 63 名 Lamey 人要安分守己(後來這 63 人還是被荷蘭軍隊抓回熱蘭遮城當奴隸,老弱婦孺則強制和新港社人住一起),牧師尤羅伯也在陪同之中。

        荷據時期的牧師在公司要求或個人主動配合、建議動武下,都成了鎮壓殺害原住民的幫兇,而為了自己在原住民村社宣教的順利,直接要求福爾摩沙長官將西拉雅族各社的 Inibs(現稱的西拉雅族女神職人員尪姨)抓起來流放到外地,更是一種不人道且試圖消滅異族文化的侵略者行為。1628 年 8月 20 日進駐新港社的甘治士牧師寫了一封信給總督庫恩(JanPiterzoon Coen),信中明白的指出他目前在新港宣教的阻力,除了因為納茨長官為抓拿新港社人 Dika(因為他跟日本人濱田彌兵衛到日本請求幕府將軍前來佔領臺灣),抓不到Dika 卻懲罰新港社,引起新港人對荷蘭人的不滿進而影響宣教外,Inibs(後來被族人稱為尪姨)是「造成傳教阻礙的另一個嚴重因素」。

       1636 年 9 月 5 日,尤羅伯牧師致阿姆斯特丹董事會的報告書中,特別提到 Inibs 對新港社信徒的威脅:

       在新港社有許多老人,特別是先前曾擔任過 Inibs 者,竟敢對那些歸信基督教的人恐嚇說,如果他們忽略其偶像而拜荷蘭人的上帝的話,他們的田將不會有好收成。

       1641 年 12 月 10 日尤羅伯寫給長官 PaulusTraudenius 的公函中,向長官報告驅逐 Inibs 的進度:

        昨天,根據您閣下的命令,70 名 Inibs 離開麻豆到諸羅山,今天另外 56 名將離開蕭壠,明天和後天目加溜灣、新港和大目降的那些 Inibs 即將跟隨。此方式毫無疑問地將在宣教事業上有冀求的效果。

        1646 年福爾摩沙長官決定聽從牧師的建議必須再針對西拉雅族村社裡的尪姨老婦做第二次放逐,以免危及宣教的進展,更危及公司對原住民村社的掌控,法蘭索斯‧卡朗(Franeois Caron)長官說:

        為了不使事態更加惡化,大武壠必須從女巫和女祭司的手中解放出來,她們未開化並且殘酷迷信,對我們尚未開化的基督徒展開惡劣的影響;並且阻礙了我們的住民接受得救的信仰,這種邪惡已無法再忍受。

        福爾摩沙當局認為把這些 Inibs 與村社隔離開來,才不會再危害到牧師宣教,而牧師也樂觀其成,但是這樣的驅逐出原鄉的隔離方法,巴達維亞總部並不滿意,安東尼‧樊‧第蒙(Anthony van Diewen)總督命令臺灣長官 Traudenius 把這些Inibs 遣送到巴達維亞城,雖然尤羅伯反映此舉太嚴酷,但反而被總督責備他太奉承、巴結當地人。

        後來,驅逐 Inibs 的行動並未真正奏效,因為西拉雅族部落還是會有新的 Inibs繼續出現,趕不勝趕下而停止,無論結果如何,這樣的舉動為當時基督教的傳教歷史記上了一筆不光榮的紀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anY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