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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學》電子報第245

節錄自《臺南布袋戲研究》,作者:楊雅琪,第一節 荷鄭清領時期臺南布袋戲之演出時機,臺南市政府文化局,20188月初版,頁19-26

第一節   荷鄭清領時期臺南布袋戲之演出時機 

成書於清康熙 55 年(1716)的《諸羅縣志》,於〈風俗志〉中提到臺灣地區的風俗時,便提到臺灣「俗尚演劇」之事:神誕,必演戲慶祝。二月二日、八月中秋,慶土地尤盛。秋成,設醮賽神,醮畢演戲,謂之壓醮尾。比日中原盂蘭會,亦盛飯僧;陳設競為華美,每會費至百餘緡。事畢,亦以戲繼之。家有慶,鄉有期會、有公禁,無不先以戲者;概習尚既然,又婦女所好,有平時慳吝不捨一文,而演戲則傾囊以助者。其後成書於康熙 59 年(1720)之《臺灣縣志》,亦在〈輿地志‧風俗〉中,記下關於「臺俗演戲」之事:臺俗演戲,其風甚盛。凡寺廟佛誕,擇數人以主其事,名曰頭家;斂金於境內,作戲以慶。鄉間亦然。每遇唱戲,隔鄉婦女駕牛車,團集於檯之左右以觀,子弟之屬代為御車;風之未盡美 也。由以上記載可知,早在 18 世紀初康熙朝時,臺灣一地演戲活動之盛,已讓來臺考察的官員不由得提筆一記,將之視為臺灣一地的重要風俗,留存於方志之中。透過這些方志裡關於臺灣演戲風俗記載,不難發覺當時的演戲時機,以佛誕祭神為主,但遇家有喜慶、鄉里聚會、公禁等事,亦能聚金請戲。如此看來,清領時期的臺灣,可說是只要能找到名目,就能找到演戲時機。若要細究其演出時機,以目前可見文獻來看,約可略分如下:

壹、酬神演戲

  前文論及臺灣演戲風俗之盛時,所引資料中,皆言「神誕」為臺 灣演戲之主要時機,若以目前可見文獻來看,確實多有關於神祇誕辰 演劇觀劇的記載,若按歲時先後為序,目前可見文獻中所述演戲時 機,約可如下列所示:

      一、正月初九玉皇誕辰

  連橫於日大正 7 年(1918)修成之《臺灣通史》卷二十三〈風 俗志〉「歲時」條裡,記有「〔正月〕初九日,傳為玉皇誕辰,各街演劇致祭」。正月初九拜天公之事,直到現在仍是臺灣地區的重要風俗,而成書時間約在清光緒 20 年左右之《安平縣雜記》,則進一 步說明了臺南地區於「初九日,玉皇上帝誕。⋯⋯是日各廟宇均一體 慶祝,就境內鳩金,供演戲牲牢粿品之用。天壇尤為熱鬧。」可見玉皇聖誕請戲為賀之俗,亦盛行於臺南地區。

二、元月十五上元、天官大帝誕

  《安平縣雜記》載:「(元月)十五日,上元佳節,天官大帝誕。人家及各廟宇均如慶祝玉皇儀式,演大小戲,延道士以諷 經。」可知臺南地區於元月十五日歡度上元節外,另一重要儀典為賀天官大帝誕辰,而慶祝方式是比照正月初九的玉皇誕辰。此條文中更進一步的補充說明了正月初九中言及的慶祝方式裡,演戲的劇種是包含大小戲,則屬「小戲」的布袋戲,亦應能於此時取得演出機會。

三、二月二日祭土地

  高拱乾於清朝康熙 34 年(1695)修纂之《臺灣府志》,記有 「二月二日,各街社里逐戶斂錢宰牲演戲,賽當境土地;名曰『春祈 福』」。而陳文達《臺灣縣志》中所記「二月二日,家家具牲禮,為土地慶壽。里社之間,鳩金演戲,張燈結彩,無處不然」。更進一步指出了二月二日為祭土地,民眾聚金請戲已是全臺無處不為之事。 參照於《安平縣雜記》,亦有「二月二日,各街境裏堡鳩金備牲醴粿 品演戲,為當境土地祝壽(里社之神,一名福德正神)。是日,各商業競備牲醴,在家慶祝。佣工皆饜酒肉,名曰『做頭牙』。」之說,可知此日臺南地區亦不外於俗,將演戲一事列入祝壽活動之中。

四、二月初三文昌誕

  在臺灣方志裡提到臺灣地區的歲時風俗時,對於此日的行事並無 特別記載,然而《安平縣雜記》,卻針對此日有「(二月)初三日, 文昌誕。各社文會及里塾學徒均供饌盒燒紙慶祝。有備牲牢酒醴演戲 者」之記,可見臺南地區演劇之風極盛,連文昌誕辰都能成為演戲時機。

五、六月十三火神誕

  在臺灣方志裡,對於此日風俗行事多無特別記載,然而在《安平 縣雜記》裡,則記載了「(六月)二十三日,火神誕。自六月初一起,郡中各街境排日到廟設席演戲慶祝,至月終方止」。以此條看來,以火神誕為由的演戲活動竟可長達一月,可見臺南地區演戲風氣之盛。

六、七月七日七夕、魁星誕

  「七夕」日對臺南人而言別具意義,至今依然保存「做十六歲」 習俗,《安平縣雜記》中記有「出婆姐」禮俗。然而在此俗條末,另附有「士子以七月七日為魁星誕,多於是夜為魁星會。各塾學徒競鳩資備祭品以祀,亦有演戲者,歡飲竟夕,村塾尤甚。是日,各塾放假,學徒仍呈節敬於塾師。」之記,顯示臺南地區在此日獻祭婆姐外,士子另行魁星誕祭祀,並有鳩資演戲之事。

七、七月十五普度

  黃叔璥於清朝乾隆元年(1736)所著之《臺海使槎錄》裡,記錄了臺灣地區農曆 7 15 日盂蘭會演戲之事:

 七月十五日,亦為盂蘭會。數日前,好事者醵金為首,延僧作道場;⋯⋯更有放水燈者⋯⋯。二日事畢,命優人演劇以為樂,謂之壓醮尾。月盡方罷。文中言及「壓醮尾」的演劇時間「月盡方罷」,演出時間之長, 顯而易見七月十五普度一事,是臺灣地區戲劇演出的重要時機。《安平縣雜記》對於臺南地區普度之俗,亦描寫甚多:七月十五日,各家皆祀祖先。縣憲仍親往北門外致祭厲壇。請城隍神主祭。是日,地官大帝誕。相傳為地官校籍之辰。臺沿漳泉遺俗,作普度盂蘭會,甚形熱鬧。⋯⋯各寺廟將作普度,寺僧及首事者數日前先向境內鳩金,沿街或三、五十家為一局,張燈結彩,延僧侶誦經一天。亦有誦經三天者。⋯⋯燈牌額曰「慶贊中元」,並陳列花粉、生厚煙絲各樣物件,演唱大小各戲,鑼鼓喧闐。⋯⋯。普度之明日,雇優人演戲一台以謝醮。名曰「壓醮尾」。⋯⋯境眾有趁是夕在 家中張燈結彩、陳設牲醴粿品、自己作普度者,有另擇一日或演戲或不演戲者,各隨其便。就城內而論,自七月初一起,至三十日止,普度者相續不絕。文中詳細說明了臺南地區如何進行普度祭典,不論當地居民是參與信仰圈內寺廟所舉辦的普度祭典,或是自己進行普度祭祀,演戲一事,都被視為祭典行事之一。若如文中所言,臺南城內普度自七月初一起、三十日止,相續不絕,那麼臺南地區於七月時,應是隨處可見大小各戲演出。

八、八月中秋祭土地

  清領時期的臺灣方志,述及臺灣地區八月中秋之俗,多言此日 之為「祭土地」之日,如高拱乾《臺灣府志》云:「中秋,祀當境 土地。蓋古者祭祀之禮,與二月二日同;春祈而秋報也。山橋野店,歌吹相聞;謂之『社戲』」。陳文達《臺灣縣志》云:「八月中秋,祭土地,張燈演戲,與二月二日同」。連橫《臺灣通史》亦云︰「八月十五日,謂之中秋,各祭社公。張燈演戲,與二月二日同;春祈而秋報也。」眾多記述道出了清領時期,臺灣地區於八月中秋有祭土地、演戲之俗,且其規模如同二月二日。可見臺灣地區於 八月中秋因祭土地而演戲一事是無處不然,《安平縣雜記》亦有「八 月十五日,祭當土地福神。由首事鳩金備辦祭品,張燈演戲,與二月初二同;春祈而秋報也。」之例。

  此外,在《安平縣雜記》節令條裡,於十月十五日後另有「以上神聖誕辰,社會排日醵金慶祝演戲,或至數十台」之說,可見當時臺南地區的節令記事裡,雖未逐條明列神誕之日的行事儀典,但只要遭遇神聖誕辰之日,擇日演戲為慶是無庸置疑的必然舉措,請戲多至 數十檯亦是常事。一年之中就神明誕辰一事,就能提供如此多的演出機會,無怪臺南地區的布袋戲團數量,能高居全臺之首。

貳、歲時行事

  除了因酬神而演戲之外,歲時行事也是臺灣地區戲劇演出的重要 時機,此事不論是在臺灣方志,或是時人作品裡,多有相關記述。依時間順序,可分述如下:

   一、二月十五日祭春

  陳文達《臺灣縣志》云:「〔二〕月十五日,同姓之人合辦酒 席,致祭於祠中,張燈演戲。是謂『祭春』。」文中所指同姓之人合辦酒席致祭於祠,應指祭祖之儀,可見時節祭祖一事,在臺灣亦成 了請戲之由。

二、冬至祭冬

  陳文達《臺灣縣志》云:「十一月冬至,致祭祠宇,張燈演戲, 與二月十五日同;謂之『祭冬』」。此處所言行事,與二月十五同為祭祖儀典,可知臺灣地區於春、冬行祭祖之儀,並有請戲之俗。

三、王醮演戲

  除了上述所列每年的例行歲俗所引發的演戲時機外,臺灣地區定 期舉行的王醮儀典,也提供了戲劇演出重要的機會。陳文達在《臺灣 縣志》〈風俗〉篇「雜俗」條裡,即有王醮演戲的記載︰

 臺俗尚王醮,三年一舉,取送瘟之義也。附郭鄉村皆然。境內 之人,鳩金造木舟,設瘟王三座,紙為之,延道士設醮,或二日 夜、三日夜不等。總以末日盛設筵席、演戲,名曰「請王」。

  相隔數年才舉辦一次的王醮儀式,為信仰圈裡的居民祈福禳災, 其意義之重大,從文中所記籌辦事宜之盛即可得知。而文中所記建醮演戲之事,至今依然是建醮儀典中不可或缺的活動之一。

參、犯禁罰戲

              清嘉慶 19 年(1814),臺南柳營區果毅後修築觀音埤時,為避免當地居民產生用水糾紛,曾在當時制訂《觀音埤公記》,約定用水 公約,當中所列違紀罰則,便有諸多「罰戲」條文:

  分水立石定汴分寸,派定不易,不得改易。若恃強紛更,截水挖 汴,藉稱涉漏,被眾察出,罰戲一檯,仍將水份充公。

 閘口不得擅安捕魚之具,致害埤閘;有在埤內築岸捕取魚蝦,被眾捉獲者,罰戲一檯。

   若逢大雨,洪水漲滿,設泊之處難免蔓草蔽塞,致衝崩埤岸之 虞,務必將泊拆去,不得自顧私魚,致害公埤,違者罰戲一檯,仍呈官究治。

 約遇亂規,當會眾議罰,倘有不遵,即當呈官究治,費用銀兩就 水份內公攤,不得推委,違者罰戲一檯。碑文中約定之事甚多,罰則亦不盡相同,然而「罰戲」一事屢屢 出現於公約之中,可知清領時期的臺南地區,犯禁一事也為戲劇活動 帶來不少演出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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