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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學》電子報第252期

節錄自《大臺南文化叢書─生命禮俗專輯─臺南喪葬禮俗研究》,作者:楊士賢,第四章:奠禮、出殯、葬禮至除喪,臺南市政府文化局,2019年9月初版,頁322-327。

 

做百日、百日娶

在亡者過世後第一百天,孝眷須再行祭祀,以表追思之意,此儀式稱為「做百日」。基本上,做百日是源自古代「卒哭」之禮,所謂「卒哭」就是指孝眷從此刻起停止日以繼夜的無時之哭,因為自亡者過世開始,孝眷內心哀慟而終日啼泣,歷經長時間的悲傷恐讓孝眷心力交瘁且不堪負荷,由於中國人向來強調「不以死害生」,於是在亡者逝後茲屆百日之際,要求孝眷改成朝夕哭,避免久悲傷身。雖然做百日是從卒哭衍生出來,不過因為臺俗早在治喪期間就已履行朝夕哭,故孝眷無須在此一特定時間再做改變,以致做百日乃成為單純之祭祀儀式而已。顧名思義,做百日理應是在亡者過世後第一百天舉行,可是臺灣各地的算法卻頗為參差,絕大多數的地方都未滿一百天便提前做百日,所幸臺南人自古就遵循傳統模式,無論道教地或釋教地都堅持在亡者過世後第一百天才做百日,如此方能名副其實。另外,臺南與臺灣絕大多數地區都相同,迄今還保有「百日娶」的習俗,即亡者過世前孝男、長孫、孝孫(不包含外孫)如果已經訂婚,那麼就可以在做百日之前完婚,因婚禮是利用服喪期間舉辦,遂又名「乘孝娶」,臺南人則稱為「順靈娶」。礙於家中治喪甫畢且新郎仍在守孝,以致百日娶的各項儀節均從簡,不若一般婚禮繁瑣,更省略宴客、收禮等常見流程,讓人覺得整個婚禮彷彿暗中進行,故此俗在本地亦有「暗婚」之別稱。服喪期間順勢結婚,乍看之下似有矛盾,不僅許多自詡衛道的人士屢屢提出質疑,更有不少倡導殯葬改革的學者對此強烈批評。事實上,百日娶一俗乃是出自孝眷彌補之心,因亡者來不及親睹子孫完成終身大事就抱憾而終,為了使其含笑九泉,才在百日內盡速完婚,藉此寬慰亡者並緩和家中的哀傷氣氛,明瞭此一緣由後,又何須對這項充分盡孝的習俗另眼看待呢?

 

做對年、做三年

臺灣人慣於亡者過世一年後辦理「做對年」的儀式,此乃承襲自古代「小祥」之禮,綜觀全臺各地做對年的計算法則,其祭祀日期悉以亡者卒後翌年忌日為主,故民間有「對年對日」之說法,意謂做對年要對著亡者當初過世的日期來舉行。又臺灣另有對年之中若逢閏月必須扣除的規定,例如亡者於民國103 年(歲次甲午年)農曆六月過世,但甲午年適逢閏九月,以致該亡者做對年的日期要擇於隔年(歲次乙未年)農曆五月,此即俗云之「死人無閏月」。現今臺南境內僅釋教地做對年是按照上述「對年對日」和「死人無閏月」的口訣來推算,至於道教地雖亦堅持「死人無閏月」,不過做對年的祭祀日期卻是安排在亡者卒後翌年忌日之前一天,舉例而言,亡者於民國106 年(歲次丁酉年)農曆五月初五過世,因丁酉年適逢閏六月,所以釋教地會在隔年農曆四月初五做對年,而道教地會擇隔年農曆四月初四做對年。雖然釋教地與道教地做對年的算法有異,但孝眷在亡者過世一年內所要遵守的特定習俗卻彼此相同,首先在這一年之內,若遇到除夕、清明、端午、中元、重陽、冬至等依例須祭拜祖先的年節,因此時亡者仍屬新亡,其身分尚未晉升至家神,不能與祖先同桌共食,使得孝眷要提前一天為亡者過節,以符合家族倫理。其次亡者直系各房因重孝在身,無心歡度年節,遂不得炊甜粿(年糕)、綁鹼粽,可是出嫁的女兒及姻親(即孝媳之娘家父母或兄弟)有義務於過年前送甜粿,以及在端午前致贈鹼粽,讓孝眷藉由品嚐年節應景食物來暫時紓解哀慟心情。又坊間盛傳孝眷如果犯忌炊甜粿、綁鹼粽,將會害亡者雙目受傷,該說法雖屬無稽,卻在鄉間廣泛流播,老一輩更是言之鑿鑿,頗具恫嚇之效。

臺南道教地除了做對年的日期與眾不同外,尚有做對年一併合爐的特殊習俗,所謂「合爐」,係將亡者的魂帛或神主燒化,並將其姓名書寫入祖先牌位,然後孝眷取亡者安靈之香爐中一小撮香灰加入公媽爐內,表示日後將與歷代祖先合祀,同時象徵亡者已由靈魂正式轉化為家神,以嶄新的身分再度融入家族之中。雖然道教地習慣提前一天替亡者做對年,但真正對年當天仍有安排祭祀行為,只不過改稱「做新忌」,子孫要在中午備辦飯菜祭拜,由於這是亡者過世後的首次忌辰,別具非凡意義,各房後裔都會踴躍參加,以感念德澤並還報親恩。又喪家若不幸在同年內有兩位親人接連過世,因喪事避諱雙數,故道教地將一年之中做兩次對年視為大忌,以致第二位亡者必須提早與第一位亡者同時做對年及合爐,而釋教地遇此情形則無任何禁忌,兩位亡者同樣遵照「對年對日」和「死人無閏月」之準則來分別安排做對年的祭祀日期。按臺灣慣制,做對年之後的重要儀節當屬「做三年」,這在全臺各地幾乎成為定俗,可是目前本市卻僅釋教地還有保存,道教地則是古有今無。基本上,做三年是兼具古代「大祥」與「禫」二禮功能之俗,該儀式舉行完畢後,亡者直系各房就可除服脫孝,由喪轉紅,完全恢復往昔正常生活。此外,釋教地做三年還有一個最主要之目的,那就是幫亡者進行合爐儀式,其流程及意義與上述道教地的合爐相同,差別只在於舉行的時間點不同而已。做三年雖云「三年」,卻並非真正等到亡者過世滿三年才辦理,臺灣自清領時期開始就盛行做對年後旋擇吉日為之,釋教地往昔亦如此,孝眷會敦請擇日師參考亡者仙命涓擇適當日期來做三年。但現今國人各司其職,時間有限,使得愈來愈多孝眷要求將做三年順便和做對年同日舉行,即上午先做對年,下午接續做三年,導致該俗逐漸成了空留其名的形式儀節。

 

培墓、掛紙

依臺地閩籍之傳統習俗,新墳在完墳後要連續三年安排「培墓」儀式,培墓與掛紙(即民間俗稱之「掃墓」)的最大差別,在於培墓必須備辦牲禮、菜碗,前者是要酬答后土護墓之辛勞,後者則是用來祭拜亡者,整個儀節較清明的例行性掛紙更為隆重。新墳的培墓時間亦有其定制,亡者過世後第一年於清明前擇一吉日舉行,第二年改於清明當天,第三年則在清明後擇一吉日前往。往昔臺灣的清明有漳、泉之分,其中漳籍居民是採行固定日期之清明,每年悉為農曆三月初三,此日又稱作「三日節」或「古清明」,而泉籍人士係依照節氣之清明,每年須參考通書所排定的日期,這就是一般通稱的「清明節」。臺南因開發較早,漳、泉兩籍之住民經過長時間交流與融合後,對於禮俗之分野已不再那麼堅持,況且現今只有清明節才是國定假日,古清明未必能恰遇週休二日,基於此,使得本地絕大多數的地區均選擇遵循節氣之清明。連續三年培墓完妥,第四年起即可採普通的掛紙形式代之,一年一次在清明之際為亡者整理墓園及壓掛墓紙,同時家中老幼齊集上香祀祭,緬懷故人遺行風範,展現我國「慎終追遠」的悠久美德。值得一提的是,日後家中若欣逢娶媳、添丁(生男孩)等喜事,援例須再次培墓,臺南道教地規定要連續培墓三年,釋教地則培墓一年而已。此舉之主要意義是為了稟報家中增添人口的好消息,且藉由敬呈豐盛之祭品,讓先人同沾喜氣,並感謝其庇佑子孫之功,而這種報喜的培墓可直接選定在清明,不必另擇吉日辦理。基本上,培墓、掛紙之俗僅專屬於墳墓,如果亡者遺體是採用火化後晉塔的方式處理,因無墓可培祭和掛紙,所以這些儀式當可省略,子孫只需在每年清明前往納骨塔祭拜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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